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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四篇保证担保合同篇1借款人:一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O出借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O保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O以上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内容,共同遵守本合同: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元(大写:);借款利率为(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自年_月_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第二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向出借人付清。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第四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条: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
2、本息时,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以原联系方式、原住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第七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第八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篇二: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保证担保合同篇2出借人(全称)借款人(全称)保证/抵押人(全称)1. 2.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
3、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二)借款用途:.(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o借款期限内不变。(五)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第三条担保条款(一)本借款由用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
4、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二)本借款由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期间
5、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第四条权利义务(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
6、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
7、,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其他条款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
8、时终止。第十四条声明条款1 .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签章)借款人(签)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宅地址:住宅地址:保证/抵押人(签章)保证/抵押人(签)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宅地址:住宅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保证担保合同篇3一、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方式借款合
9、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
10、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借款合同保证担保的内容借款合同的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2、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3、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4、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5、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6、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数额、期限;7、保证的方式;8、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其他条款。
11、保证担保合同篇4()农信(银)高保字()第号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全称):保证人(全称):3.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
12、年月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第三条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第四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保证期间(一)本合
13、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七条保证人承诺(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
14、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六)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
15、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