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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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夏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 15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办发(2016) 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是州委派出机构,领导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工作,向州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2、;领导开发区纪工委、宣传、统战、群众团体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第三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经济管理权限及审批权,组织、领导、管理开发区的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第四条管委会内设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招商引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审计室、企业服务中心、后勤安保中心。州上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派驻开发区税务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分局、供电所等部门。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
3、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州级管理的省级开发区,位于临夏县境内,规划分为食品加工产业园、民族用品产业园、仓储物流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包括科技研发创新,生物医药,生物科技等)、小微企业孵化园(含电子商务)和新型建材产业园等六个功能区。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各产业功能区坚持“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建设与管理。第六条 开发区的各项规划依据临夏市县一体化(2016-2030)规划进行编制报批;驻区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规划编制和执行工作。第七条开发区建设用地纳入州年度用地计划,开发区筹措资金,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临夏县
4、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临夏州单列,占用耕地在州域范围内调剂占补平衡。由开发区管委会分期分批、统一储备土地,按项目供地。第八条 开发区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投资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投资强度、知名度、品牌影响力等具体情况实行相应的土地政策。开发区内的土地需变更用途的,必须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第九条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土地严禁隐形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违规建设,对违章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条 所有实施的建设项目,依法纳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建设手续。建设项目在依法取得
5、相关审批手续和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管委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合法。第十二条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资金和政策性贷款为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必须按期投入资金、按期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或按规划标准进行建设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延期不投资、不建设逾期2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 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仍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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