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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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任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对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标准分类】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五条【法规政策引用标准】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第六条【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第七条 【标准国际化】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第八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
3、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第九条 【标准参与】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组织原则】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 【归口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4、。(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A)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研究、培训等。(十)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业务司
5、局标准化工作职责:(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
6、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科技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 【制定原则】制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应遵循以下
7、原则:(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在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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