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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大全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1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妥帖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商议办理。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
2、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3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101号)等。1.4 合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者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起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
3、甄别认定的2023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者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普通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浮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浮现违约。1.4.2 或者有债务风险事件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者有债务浮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者有债务浮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
4、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浮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 部门职责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
5、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催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浮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 地方金融监
6、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
7、省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止匕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2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估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者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者省
8、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2 或者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地方政府或者有债务的债务人估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者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者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者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
9、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3 报告内容包括估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 报告方式普通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处置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商议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债权人允许在规定期
10、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允许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者有债务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份的二分之一
11、;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份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商议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者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项依法处理。3.3.5 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允许后实施。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
1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1级(特大)、U级(重大)、In级(较大)、IV级(普通)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辟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3.4.1 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浮现违约;(2)省级或者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
13、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省级或者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对付利息10%以上;(5)省级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2 II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浮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2)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者
14、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其恶劣;(6)县级以上地方政
15、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3 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对付利息1%以上侏达到5%);(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H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4 IV级(普通)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Q)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