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建设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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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架构建设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本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建设主要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本会通过明确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起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之间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第二章决策机构第一节决策机构的构成与性质第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第四条理事会成员人数由一名理事构成。【具体人数由组织章程规定,
2、5名至25名,总人数为奇数】第五条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二节决策机构的产生与任免第七条理事的资格:(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隙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本会的公益目的,保障本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OO可根据基金会
3、自身情况增加理事任职条件】第八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协商确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主要发起人应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本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
4、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适用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适用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会的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适用于用非私人财产设立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第十条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第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5、能力。第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_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第十三条理事会的换届:(一)理事每届任期一年,【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根据组织章程规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节决策机构的职能与职权第十四条
6、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H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
7、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节决策机构的管理细则第十六条理事会的召开:(一)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会议【由章程规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第十七条理事会的会议规则:(一)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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