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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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调取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中,应当准确把握涉案财物追缴范围。关于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主要是指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其中,直接取得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间接取得的财物是指赃款赃物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也包括“射幸”活动(指偶然碰运气的“侥幸”行为)产生的收益,比如用于购买彩票而中奖
2、获得的收益等。孳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另一种为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某项财物一旦为违法犯罪所得即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产生的孳息,均应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纪检监察机关应一并追缴,其中被审查调查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
3、收益,纪检监察机关应予追缴。【zy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予追缴。对此最高法进一步解读: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也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比如,被审查调查人甲2010年8月以400万元的价格从某私营企业主开发的楼盘中购得当时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的房产1套,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该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2018年7月1日甲
4、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假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得上述房产后,于2016年9月按照当时市场价格1800万元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应当从甲处追缴款项为(1000-400)/1000某1800=1080万元,不能再查封该房产;假如2018年7月1日立案时该房产市场价格为2200万元,甲在案发前替善意第三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将该房产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一旦查封该房产,处置后首先要确保该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权益,或者提前清偿银行贷款,或者向与该商业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相应违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可能会追缴不到位,在此情况下,可以不查封该房产,而是从甲处追缴相应款项(1000-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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