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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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一)凡经过评价或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进行登记1、通过科技计划验收或评价的项目;2、已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或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视同评价在科技成果;视同评价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人、软著权人或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行业准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名列第一)应当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基础理论成果。(二)以下项目不在科技成果登记受理
2、范围1、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科技富民强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计划项目;2、列入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3、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除外);4、列入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结题的项目;5、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结题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除外);6、科普项目(含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等);7、
3、未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或虽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但未经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8、省内和中央在赣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自行组织的科技鉴定项目;9、省外单位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未与我省机构、企业或组织合作完成的的项目,或未在江西实施的项目;10、无效发明专利项目。二、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不涉及国家秘密;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6、成果完成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一)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的科
4、技成果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3、查新报告(2年之内);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二)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1、评价证书或报告;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3、查新报告(2年之内);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三)已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1、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且该专利为原始专利,非购买或转让;2、权利要求书、说明书;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四)已被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1、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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