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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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2、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确认、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满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统一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物业管理主管部
3、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厅。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强制性标准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有关部
4、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第八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日常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公众等提供。第十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
5、、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十一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党组织和党建工作信息等。第十二条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信息。第十三条满意度信息主要包括业主、街道(乡镇)党组织、社区(村)党组织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满意度信息。第十四条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相关单位的表彰、奖励等正面信息,主要包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二)县级
6、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四)经省厅备案的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五)参与社会公益、志愿者服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正面信息。第十五条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强制性标准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其他经核查属实的负面信息,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三)经查证确属物业服务活动中失职,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或
7、者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四)因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情况;(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十六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首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主动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信用信息仅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经营信息和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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