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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该不该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责任,这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性文件和进行日常管理是所遇到的问题,是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认识比较模糊的问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行业当前议论较多的话题。本人认为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连带责任。现分述如下,错误之处诚请批评指正。施工安全则指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即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2、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之所以应承担不安全施工连带责任,在于: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中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安全与生产管理的目的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实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共同进行管理的基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了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按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也包括安全管理,因此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相应的连带责任。二、由国家建
3、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制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10项权利。其中:第(5)项规定: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监理人享有权利和必须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又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简单地讲,监理人员有权利和必须审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因此,如果监理人放弃审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没有发现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不当之处而造成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负审批责任。第(7)项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
4、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有了发布开工令、复工令的权利,也要视是否具备了开工、复工的条件,也就是说开工、复工的安全施工条件是否已达到了要求,否则的话,不就成为违章指挥了吗?第(8)项规定:“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很显然,对于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应通过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否则,监理人就失去了对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作用。第(10)项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安全施工技术
5、措施费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而工程款支付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因此也可以说总监理工程师有支付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的确认权利。三、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件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实行全过程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明确监理人员要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要负监督管理之责。四、从工程建设的实施情况看,不能人为地把生产与安全强行分隔开来,它们同存于一体。不能认为工程监理只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工作。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坝塌,造成6人死亡,多人重伤。事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责任人韩某某(任项目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该起事故责任的确定足以说明监理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连带责任。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监理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监理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责任不明确等。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从速通过深入调研和增订法规来解决监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以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叶权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