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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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
2、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第三条省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政策、价格协同政策、基金监督等相关政策,并监督政策落实;负责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基金监督管理。省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负责确定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信息平台;负责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基金核查工作。各市州医保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政策。各级医保经办
3、机构按政策规定及时确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签署服务协议,按规定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协议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第一早XE点管理第五条湖北省各统筹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向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按规定签署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二)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还
4、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三)具备符合门诊统筹管理要求的药店管理系统,具有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要求的网络接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管理系统应含有进销存管理功能,可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四)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JII页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人证相符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保持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酉杯口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五)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具备保存进销存台账、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能力。(六)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确
5、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按自愿原则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范围,并签订承诺书和医保服务协议。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时,原则上同步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资格。第八条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统筹服务资格。(-)在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二)未全面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违反管理内容的。()存在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串换、倒卖医保药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四)经医保部门考核不合格的。(五
6、)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医保协议的。第三章处方管理第九条参保人员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具有资质的药学从业人员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夕卜配处方销售药品。第十一条外配处方需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书写规范开具,内容应包含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门诊诊断、开具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7、等要素。外配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对开具有医保支付限制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给出患者是否符合支付限制条件的判断,同时向参保患者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由参保患者购药时一并向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出具。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除外配长处方外,外配处方原则上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处方开具之日起3日内;超过3天时限的,应重新开具处方。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有需要的参保患者开具纸质外配处方。外配处方药品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纸质处
8、方一式两联,由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首联交由患者在药店购药时向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出具,并凭处方首联购药。第二联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第十三条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对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必须为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省内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内容应按外配处方相关要求统一执行。互联网医院须建立外配处方医保医师人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供各地医保部门核查。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职工医保门诊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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