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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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33号朗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发挥个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困难和热切期盼,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坚持法治保障、发展引领,发挥建设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优势
2、,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作出更大贡献。(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全省在册个体工商户总数超700万户,活跃度达到70%。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吸纳就业1600万人以上,其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员1300万人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5万家。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经营性信用贷款余额达到4000亿元以上。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一)财政政策。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3、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税收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对“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相应的税费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三)社保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费率、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四)金融政策。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金融服务个体工商户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政策,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提升信用贷款便利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支持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开发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
5、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各部门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用工参保、纳税缴费、登记注册、经营状况、水电费用等信息,为开展信用评价、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五)创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和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打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渠道,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责任单位:
6、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地根据新增就业人口情况,合理布局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园、电子商务园等,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个体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一)市场公平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责任单位:省
7、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二)经营场所支持。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应当统筹利用场地资源,增加经营场所供给。深化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便利登记服务。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以“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允许“个转企企业保留原字号名称、原经营地址,允许自主调整、扩大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对于前置许可不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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