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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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第四条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
2、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第三章服务管理第
3、五条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I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m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通过
4、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第六条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5、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开展定期审验。彳罚首(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第八条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已享受基本养老
6、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六)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A)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九)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十)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
7、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并做好宣传工作。东莞市、中山市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使的职能和职责。附件: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 .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参考模板)3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4 .取消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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