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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书国内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旅游者: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
2、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5、购物场所
3、,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
4、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彳来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
5、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
6、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
7、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8、;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
9、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8、自行安
10、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十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
11、供必要的证明。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
12、合出游条件的笫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
13、退还。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或者
14、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
15、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