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纠纷调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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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纠纷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以下简称“本单位”)规范有序发展,及时高效解决内部纠纷,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纠纷是指本单位以下纠纷:(一)资格权纠纷:会员资格、理事资格、监事资格、监事长资格、理事长(会长)资格、副理事长(副会长)资格、投票权重等纠纷;(二)程序纠纷:成立、换届、兼并、分立、解散程序等纠纷;()治理纠纷:管理控制、财物使用处置、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变更、人事任用、办公地址、单位会员间、单位与工作人员等纠纷;
2、(四)制度制定及执行纠纷:章程或制度制定、修改、执行、废除等纠纷;(五)劳资纠纷、侵权等其他纠纷。第三条在本单位发生或与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会员【适用于社会团体】相关的内部纠纷调解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内部纠纷调解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员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尊崇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第二章内部纠纷解决途径第五条本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主动预防、消除风险隐患,通过完善机构章程、制度文件等,尽可能在单位章程、工作规范等内部文件规定完善相应的内部纠纷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第六条本
3、单位内部发生纠纷时,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定,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协助。本单位通过设立内部的调解组织,争取以自行和解的方式及时妥善解决纠纷。第七条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三章内部纠纷调解组织及职责第八条本单位设立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由_人组成(人数建议在52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原则上由本单位理事会或监事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有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职工和妇女成员代表和会员代表【适用于社会团体】组成,也可以另
4、行聘请专职调解人员。【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规模及特点选择设立以下内部纠纷调解组织:一、设立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本单位的内部纠纷调解工作;二、设立3至5人内部纠纷调解团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本单位的内部纠纷调解工作;三、设立内部纠纷专职调解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内部纠纷调解工作;四、设立专项纠纷调解小组,根据内部纠纷的具体情况设置临时性调解小组。】第九条本单位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人员名单应公示公开。第十条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责:(一)调解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二)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三)宣传法律法规
5、和政策;(四)聘任、解聘、管理专职调解人员;(五)完成本单位理事会交办的其他调解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为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规定对聘任的调解人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第十三条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主任可按纠纷情况安排具体委员或专职调解人员(以下统称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应配合主任工作。第十四条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同党组织进行调解工作,通过党组织的引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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