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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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治统一、从源头上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
2、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主要形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制定程序执行不严格、内容违法,报备率、及时率不高,备案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决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规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好相关各项工作。二、明确制发主体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管理制度,清单(见附
3、件1)内的主体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清单之外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党委工作机构及其部门管理机构、群众团体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规范制发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
4、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严格审核把关各部门各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前要对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于提请市政府发
5、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在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前需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不合规的文件,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由内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五、强化备案审查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同市政府办公室按要求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意见印发的备案审查文
6、书格式(见附件2),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说明,及时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制定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有件不备、有错不纠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处理。六、注重清理实效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清理完成后要形成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部门各单位应理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底数,对于已过有效期、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清理公布。七、突出能力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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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