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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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2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和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侦破文物犯
2、罪案件11万余起,追缴涉案文物18万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切实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各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在省级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二、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效(一)规范委托受理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
3、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在本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先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咨询与涉案文物类别最为匹配的省内鉴定评估机构,再委托开展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得以鉴定工作量多、鉴定专家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二)提高鉴定评估质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布局,充实机构和人员力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在涉案文物鉴定中运用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科技水平。如遇文物数量多、办案时限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存在疑难问题、本机构缺少相关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等情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
4、门协调解决;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涉案文物鉴定存在特殊困难、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和涉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不得干扰鉴定评估活动或结果。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估,组织鉴定评估人员对鉴定评估的办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同时严格落实机构负责制度,由机构向办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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