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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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
2、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第七条共享系统是
3、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第九条校级平台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特点,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根据学科发展现状,由院(部)规划建设。实体平台的方案论证按照学校机
4、构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十条校级平台作为学校二级单位独立建设和运行管理。校级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统筹配置。第十一条院级平台作为院(部)下设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开放。院(部)统筹安排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院(部)的编制总额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编制应提交人力资源部论证。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重点论证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受益覆盖面、技术保障方案、开放共享及运行维护方案、环境及设施条件等。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开放共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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