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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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水利部令第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管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
2、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分区编制与监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规定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六条(编制资格)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
3、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第七条(方案分类)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勺,应当编制报告书:1 .位于水土流失低风险区A区或一般风险区B区,征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大于等于30万立方米的;2 .涉及水土流失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大于等于
4、5公顷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大于等于5万立方米的;3 .需设置永久弃土(渣)场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表:1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征占地面积大于等于5公顷小于30公顷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大于等于5万立方米小于30万立方米的;2.涉及水土流失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大于等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大于等于0.5万立方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1位于水土流失低风险区A区,征占地面积小于30公顷且土石方挖填总量小于30万立方米的;2 .
5、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土石方挖填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3 .涉及水土流失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小于05公顷且土石方挖填总量小于0.5万立方米的;4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以水土流失防治为主要目标的小流域治理、库滨带建设、造林绿化等项目。第八条(内容与格式)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九条(编报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
6、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分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不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的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昌平区水务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负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审批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
7、所辖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负责;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审批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十一条报批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十二条(受理与许可时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S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8、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技术评审时限与意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纳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1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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