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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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北京城市功能定位,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轨道交通车站、公路、铁路车站、机场、码头
2、、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四条【管理要求】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第五条【管理原则】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
3、,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第六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规划自然资源以及民政主管部门联合牵头的市、区两级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名统一管理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地名相关管理工作市、区民政、外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园林绿化、新闻出版、语言文字工作、史志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第八条【数字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数
4、字管理,推进地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地名规划第十条【地名规划定义】地名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划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进行统筹研究,结合历史沿革和时代发展对地名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统一安排。第十一条【规划衔接】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要求。第十二条【作用与属性】地名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地名规划原则上应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地名规划有关内
5、容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规划期限应与详细规划期限一致;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编制地名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第十三条【规划编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的一般地名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编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城、重要功能街区等重点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单独组织编制、报审地名规划。地名规划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地名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充分征求市、区
6、相关主管部门、属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及责任规划师意见。地名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地名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十五条【审查与报批】地名规划审查包括区级审查和市级审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的地名专项规划由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的地名规划方案,由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备案或随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区地名规划,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一般地区地名规划,由区地名行政主
7、管部门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第十六条【规划成果】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重点地区还应包括地名规划说明书。地名规划成果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第十七条【公布与实施】依法批准的地名规划是地名命名的法定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地理实体名称,由涉及的相关地名管理部门结合建设时序发布标准地名命名文件。第十八条【规划调整】地名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地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调整后的地名规划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地名命名原则、命名标准和整体地名景观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三章地名的命名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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