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校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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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校园管理办法(20IX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尊重有关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一
2、线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第四条校园管理工作由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职能处室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全员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维护学院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在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食堂、礼堂、报告厅、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正常秩序。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社团宣传等公众活动,应按规定向保卫处申报批准。第八条校园内严禁赌博。第九条校园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乱发小广告等宣传口口口O第十条宿舍(住宅)区域是师生员工生
3、活的地点,应保持安静。(一)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二)禁止在中午12:30至13:30或晚18:30以后装修房屋,其它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限。第十一条校园内禁止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第十二条禁止翻越学院校门、围墙,禁止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且不接受核验。第十三条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个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凭
4、证出入校园。由保卫处负责车辆出入证卡或电子设备的审批管理。第十七条外来机动车辆必须用车辆行驶证换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为学院食堂供货的车辆要办理证卡和电子设备)。参观、检查团车辆由学院办公室协调,提前通知保卫处届时准予通行。师生乘坐出租车确需进入校园的须换取出入证并登记车牌号,出租车出门时接受门卫检查,师生乘出租车带大件物品出校门须出具物品凭证。第十八条货车带货出校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由货物所属职能部门开具的出门凭证。第十九条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于机动车辆通行的原则。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限速为每小时20公里以内,校园内禁止鸣笛。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营运的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
5、园从事营运活动。第二十二条禁止无牌照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驶入校园。第二十三条禁止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校园内学驾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铺装地面等禁止驶入区域;机动车辆需按序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线内,严禁乱停乱放,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第二十五条学院大门之外属于学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道路、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牌等。第四章外来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学院各单位聘用的各种编外用工,必须到保卫处进行登记;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准录用。不服从管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6、管理处罚法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聘用编外用工时,须初步了解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经常性对聘用人员进行法制法规、校规校纪教育。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所聘用的编外用工、外来项目施工人员等都必须佩带学院保卫处印制的临时工出入证(或用工单位办理的证件)方能出入校门。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编外用工合同期满离职、自行辞职、因故辞退或死亡时,应立即报保卫处,收回和销毁临时工出入证。第三十条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经常组织检查,有不良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发生治安事件后,要积极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五章商业网点管理第三十一条为学生服务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设
7、置,由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店面装饰规范,招牌尺寸统一,不得乱挂各种招牌。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第三十三条严禁在学院内擅自开设网吧、放映厅。第三十四条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商业摊点,必须持有合规合法的相关证照,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地政府和学院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食品、消防、安全等检查、监督、管理,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五条各类店铺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加工或违规出售食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国家禁止发行的刊
8、物及音像制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的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六条各类店铺不得出摊占道占地经营,未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自开展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第三十七条银行、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在学院内设置柜员机或其他服务设施,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协调,经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之规定。第六章校容校貌管理第三十八条学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状态,必须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学院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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