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作业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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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一、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二、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2)吊装质量大于
2、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HG23014的规定。(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
3、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
4、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
5、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转移作业部位。(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三、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 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
6、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车间固定动火区的划分:1、车间维修室内。2、临时规定的区域。二、固定动火区,要有醒目标志,道路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杂物,并配置一定量的灭火器材)三、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四、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工作。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电钻、砂轮等。2、危险区内,一切能产生火花和强烈折射的工作。五、动火类别的划分: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类动火仓库、易燃品存放处。其他需办理一类动火的。
7、3、二类动火:一类、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六、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二类动火由作业人员办理,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2、一类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办理,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审批。3、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制定动火方案,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总经理审批。七、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禁火区可设临时动火区。八、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九、易燃、易燃的设备,安全处理防护措施,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要指定专人处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十、从事设备检修的动火工作,除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外,还应按规定办理“检修许可证”、“设备交出证”,严格执行“安全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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