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太姥山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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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鼎市太姥山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早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38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农经管(2016)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福鼎市太姥山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调解委员会)在福鼎市太姥山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福鼎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制
2、定和修改调解委员会的章程和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二)负责本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审查、受理、申请;(三)聘任、解聘和除名调解员;(四)培训、管理调解员;(五)审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本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经管站,由经管站站长(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和处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审查、受理调解申请;(二)监督管理调解程序;(三)编制调解员名册;(四)组织调解员培训;(五)管理调解文书和调解档案;(六)调解委员会交办的
3、其他事项。第五条本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文或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设立。第六条本调解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乡镇经管站站长(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等为成员组成。并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员从公道正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员中选聘。第七条本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需更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确定人选。第八条本调解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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