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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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5.26生效日期:2023.08.01时效性:尚未生效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六号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六号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26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
2、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本规定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第三条依本规定在合作区提供服务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澳门居民身份;(二)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三)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医疗人员,主要包括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土、医务化验
3、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药房技术助理等;(四)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二年;(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第四条依本规定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受聘于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并仅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医疗服务。第五条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前,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书面委托受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并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提交材料。注册管理办法由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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