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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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为乘客提供预约服务。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
2、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便利。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获得相应的经营权指标。第二章经营许可及经营权管理第九条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注册所
3、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个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户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由公安交警部门出
4、具的连续三年无交通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行为的有效证明;(三)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安全文明经营服务承诺书。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有效期六年。第十二条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期集中审批制度,一人一车,人车同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权指标数量和申报时间。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权优先授予具备出租汽车驾驶服务经验三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违章经营行为、无服务质量投诉的从业人员,同等条件下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车辆转借或雇用其它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视
5、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十四条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到期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配置。第三章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且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三)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二级标准以上且等级评定在有效期限内;(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市级交通监控平台;配备车内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有效使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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