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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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
2、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第八条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第九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
3、、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o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第十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一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律师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者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当时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因复印诉讼案卷材料发生费用的,办案机关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
5、费用。第十三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和办案机关应当安排会见;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会见的许可决定书。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律师会见室。会见室不能满足需要时,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6、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辩护律师可携带不具有通讯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专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会见过程进行记录。看守所和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外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答复辩护律师。侦查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
7、赂犯罪,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首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月以内。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第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或者同意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者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监狱应当安排会见。第十六条在押罪犯的辩护、代理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罪犯。在押罪犯的辩护、代理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办理与在押罪犯有关的法
8、律事务,持相关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经监狱、看守所同意,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调整。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网络、传真、复印等设备,发生费用的,仅收取工本费。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律师更衣室,配备桌椅、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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