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指导、规范和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是指积极参与、有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标准的企业或有关单位与组织。第四条放心消费创建
2、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组成。省创建办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县(区)创建办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第五条放心消费创建示范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将放心消费创建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通过抓放心消费创建来促进消费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创建第六条参与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取得
3、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提供与生活消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包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大中型电商),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开业已满3个会计申报年度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二)设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三)积极参加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消费维权机制完善;(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3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较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4、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无区域性的负面消费维权舆情和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服务承诺,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满意度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第八条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二)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S)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四)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放心消费创建方案;(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县(区)创建办收到申报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放心 消费 创建 示范 单位 认定 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