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财务处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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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财务处理流程本文主要对建筑行业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建筑行业会计特点和新准则下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行业概述建筑行业是对建筑进行设计、施工以及装饰的行业,其不仅包含自身行业,也包含了相关装饰方面的内容。其产品是各种工厂、道路、桥梁、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造物、构筑物和设施等。建造业的产品转给使用者之后,就形成了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建筑行业分类较多,每个类型运作模式都不同。一般情况下,建造业按照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二、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
2、会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会计科目主要以成本核算为主收入、成本、税金是建筑行业会计内容的主要内容,其中建筑的施工进度与会计核算的紧密联系,因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都计入合同成本科目中。合同成本作为二级科目,其上一级为工程施工。注: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替代,且合同履约成本定期要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的使用过程中,其涉及最多的为成本类科目,其内容主要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直接成本项目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2)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独特由于建筑产品具有造价高及周期长等特点,因此,为了保证资金在其他方面的正常运转,大
3、多采用垫付的方式付款。所以除了周期较短以及价格低的工程一次性结算外,其余的大多为按月付款、分段结算等方式。此外,在施工周期跨年进行的情况下,要按照预算周期对价款进行核算,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价款算入年终费用中,以便相关会计工作的核算。(3)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因为施工生产的单一性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所以在核算过程中应按照其施工的具体环境的不同以及施工条件的不同从而进行相应的价格核算,从而对于单位成本进行合理的计Mo三、新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2017年修订的收入准则取代了15号准则建筑合同准则工自2023年起,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执行新收入准则。新准则下,建筑企业的一些会计科目设置也随之发生了一
4、些改变,(-)会计科目的设置(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替代合同履约成本,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一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录按实际履约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合同结算一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
5、别自“合同结算一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5)”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二)新增会计科目的核算(1)“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资产是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2)“合同负债”科目此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3)“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
6、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4)“合同结算”科目旧准则叫做工程结算。合同结算科目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一、工程分包业务介绍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主要是指总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工程承接后,将建筑项目工程中的非核心工程或劳务工程进行施工分散,承包给具有承建和承包能力的建筑单位,以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分包合同为契约进行约束,保证工程建筑的质量和进度。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项目当中关于核心工程部分和主体部分必须是由总承包方企业进行施工,绝不允许分包商进行核心工程部分和主体
7、部分的施工。对于分包商来讲,其施工的工程进度是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时极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指数是进行会计处理的关键参照。二、分包工程的相关财税处理营改增等相关纳税制度改革后,建筑施工实现一般计税来缴纳税款,分包单位按照2%的税率缴纳相关的增值税,总承包方要将分包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扣除之后,按照剩下部分的2%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分包单位增值税=应缴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总承包单位增值税额=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预交税金=缴纳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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