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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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要弄清学校食堂的违法主体是谁?食堂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确定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如果学校与食堂的关系未理清,难以确定违法主体。如食堂不只针对学校师生提供服务,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堂则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如食堂不对外营业,只针对学校师生,则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因食堂主要是向在校师生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饭菜,是为师生提供方便的经营性活动,不宜视为盈利性经营活动,学校则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二、要弄清违法行为事实一是主观违法行为。(一)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
2、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因此,产品质量法对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责任追究,强调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要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
3、法”。对同一问题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的确是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服务业的经营者的责任追究规定严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应强调经营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能教条地适用行政法规,否则执法难以体现合情合理的原则。(二)学校无使用无证产品的主观故意事业单位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等四大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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