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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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 .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2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条课程(模块)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 .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
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针对每门课程(模块),N不小于3且不大于5。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程笔记。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2 .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3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
3、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4 .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5 .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6 .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 .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2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模块)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考试课程(
4、模块)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模块)由系(部)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3 .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导、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系(部)领导、系部督察组成员等组成系(部)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4 .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各系(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第四条考核命题1 .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模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
5、力。2 .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3 .考试课程(模块)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按照大学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二套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系主任审定,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系、部教学办公室封存。4 .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模块),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5 .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模块)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
6、、规范化、制度化。第五条考核资格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模块)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模块)的课终考核;2、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模块)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理论部分的考核。3、过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4、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认可。第六条缓考、免修、旷考、作弊1.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3.免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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