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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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遵守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
2、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年)。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
3、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大学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第七条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语言强化学习后,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
4、或未通过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第八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自出国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回大学继续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后转入非对外合作的相应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大学学籍。经学院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到相应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第九条转入本院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新专业规定的学分。已取得的课程(模块)和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学生亦可重修,按最高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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