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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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县规划区范围内城市
2、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征收标准分别为:(一)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50元/m2;二类建设项目40元/m2;三类建设项目30元n四类建设项目20元/行。(二)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性项目、街道两侧居民临街房屋。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四类项目: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车站、停车场、敬老院、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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