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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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2、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管理(以下简称II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
3、称理财行业平台)。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第七条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第八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4、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第十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对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技术评估,确保基础设施
5、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第H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内控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账务交易信息,以及在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情况、办理要求、
6、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第二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金账户服务:(-)提供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II类户数量限制;(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三)可以为参加人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提供划转服务(不受II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不受II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
7、款信息等;(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金账户缴费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加人提供超过额度上限的缴费服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第十六条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第十七条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商业
8、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第十八条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入或转出的,不受II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因账户变更导致旧账户资金转入新账户的,资金转入不计入当年缴费额度。资金账户发生缴存业务当日,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第二十条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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