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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乒乓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阳光区乒乓球协会,英文名称ABC。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区乒乓球运动爱好者、工作者及热心支持乒乓球运动的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运动、健康、快乐、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凝聚和团结阳光乒乓球运动爱好者,积极推广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健康发展,为有兴趣参与乒乓球运动的爱好者提供帮助指导,并加强与其他单位乒乓球协会或组织进行友好交流,组织安排本协会的会员参与各种乒乓球的学习、培训、比赛等活动。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阳光区教体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阳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
2、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地址在阳光区工人文化宫。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嘉定体育事业发展;(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区内各类乒乓球比赛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乒乓球邀请赛及周边城市的乒乓球友谊赛,促进交流,增进友谊。(四)开展与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系统、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赛事。承担比赛裁判工作
3、;(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六)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团结全区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发展阳光区乒乓球事业献计献策,发挥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七)反映体育工作者与体育爱好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各类乒乓球竞赛、培训班、业务讲座,参加市级组织的各类乒乓球竞赛,加强与兄弟区的横向联系和协作,组织参加学术研讨和观摩学习,考察等各种形式的活动。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
4、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长期从事乒乓球活动的相关人员和有一定影响的体育工作者、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5、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表决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
6、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7、权。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督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
8、事,须经会议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届会议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会长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出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
9、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
10、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议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
11、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其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议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坚持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
12、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
13、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输入来源于:(一)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
14、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
15、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五十条本会由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