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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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1.0.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
2、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2.0.2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affi1iated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0.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freestanding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2.0.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mobi1e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0.5户外招牌设施outdoorsignb
3、oardfaci1ity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2.0.6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affi1iatedoutdoorsignboardfaci1ity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2.0.7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freestandingoutdoorsignboardfaci1ity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3基本规定3.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3.0.2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4、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0.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3.0.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3.0.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
5、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3.0.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3.0.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3.0.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3.0.9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
6、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2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IO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3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IO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5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7不应在沿街毗邻建
7、筑物之间的空间、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8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9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10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规定。3.0.10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3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3.0.11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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