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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1.0.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
2、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2.0.2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affi1iated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0.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freestanding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2.0.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mobi1eoutdooradvertisingfaci1ity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0.5户外招牌设施outdoorsignb
3、oardfaci1ity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2.0.6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affi1iatedoutdoorsignboardfaci1ity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2.0.7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freestandingoutdoorsignboardfaci1ity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3基本规定3.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3.0.2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4、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0.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3.0.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3.0.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
5、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3.0.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3.0.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3.0.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3.0.9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
6、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2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IO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3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IO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5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7不应在沿街毗邻建
7、筑物之间的空间、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8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9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10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规定。3.0.10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3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3.0.11旗
8、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4.1附属式户外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告设施最大IW)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2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J1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4.
9、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建筑高度4.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
10、求;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o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o.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4
11、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1.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2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3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IO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1.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2、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I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o1.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4.
1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o4.2.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2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3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nf,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4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4.2.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Of的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
14、净宽不应小于3m;2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3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4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2,厚度不应大于0.5m;5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4.2.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人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2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IO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o4.2.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
15、置数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2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3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2.5-1和表425-2的规定。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IOmo5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4.2.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2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4.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4.3.1 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2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4.3.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4.3.3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4.3.4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1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