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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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办学资金监管,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涉及民办学校财务预算、收退费标准等重大财务经费事项,应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决策。民办学校法
2、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省、州、市、县、区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实施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审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部门条件的学校,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学校,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3、。第七条民办学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年度预算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要求、方法和审批程序。民办学校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遭,的规定,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举办者投入计划、办学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将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获得财政性补助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实行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要对本年度预计发生的单笔
4、大额预算(300万元)支出事项进行计划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预算项目名称、类别、金额、交易对方名称、用途、预计时间等。民办学校年度预算应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等。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按捐赠协议等载明的用途使用。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从学费(保教费)收入中计提学生奖
5、助金、发展基金、风险保障金等。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分立、合并与终止的,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第三章举办者出资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政性补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第十四条举办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将资金按时转入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应当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之前,举办
6、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向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四章收退费管理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财务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等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受教育者违规提前预收学费(保教
7、费)、住宿费。学生离校实习的,学校只能收取学费和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退费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据学生申请,退还学生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转学等情况导致未实际使用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符合退费条件的,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退还应退费用。退费额度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等测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存在代收费用的,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符合退费条件的,书面向学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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