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牙科学 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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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60. 20CCS C 33中 华人民共和国 医药行业标准YY/T XXXX-XXXX代替 YY/T 0905. 2-2013牙科学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Dentistry - Central compressed air source equipment(ISO 22052: 2020, MOD)(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XXXX-XX-XX 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YY/T XXXXXXXX目 次前言II引言IV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 分类55 要求66抽样77试验方法78制造商提供的信息99 标记10附录A (资料性)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
2、设计实例12附录B (资料性)牙科设施中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的典型布置及施工和安装建议 13参考文献193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YY/T 0905. 2-2013牙科学场地设备第2部分:压缩机系统,与YY/T 0905. 2-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1)、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术语和定义(见3)、分类(见4)、电气安全(见5.1)、供牙科用空气质量(见5.3)、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的空气输送流量(见5.4.1)、冷凝水排放(见5.4.2)、细菌过滤器(
3、见5.4.3)、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见8);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见5.2)、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的声级(见5. 4.4)、检测报告(见5.5)、抽样(见6)的要求;一一删除了通气管(见2013年版的5.2.2)、进气消音器和进气过滤器(见2013年版的5.2.3)、油分离器/过滤器(见2013年版的5.2.4)、空气储气罐(见2013年版的5.2.5)、空气干燥器系统(见2013年版的5.2.7)、空气过滤器(见2013年版的5.2.8)、压缩空气主管道(见2013年版的5. 2. 10)、压缩机单元连接点(见2013年版的5. 2. 11)、截止阀(见2013年版的5. 2. 12)、连接件(
4、见2013年版的5. 2. 13)、压力调节阀(见2013年版的5. 2.14)、压缩机单元通风口(见2013年版的5. 2. 16)的要求,将相关内容调整至资料性附录A、附录B。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22052: 2020牙科学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本文件与ISO 22052: 2020的技术差异及其原因如下: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9937代替ISO 1942 (见2、3);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3277.1 代替 ISO13277. 2代替ISO13277. 3代替ISO13277. 4代替I
5、SO8573-18573-28573-38573-4(见2、(见2、(见2、(见2、5. A. 5、B. 5);7. 2. 3. 3);5.3、7.2 1、7.2. 3.2);7.2.3. 1);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21271代替ISO 2151 (见2、7.2.4);增加了 GB 9706. 1和YY 9706. 102 (见2),因为考虑到医用电气安全标准在国内执行的实际;修改了电气安全,将“GB 4706. 1的安全要求适用”修改为“GB 4706. 1或GB 9706. 1的安全要求适用”,将“应按GB 4706. 1进行试验”修改为“应按GB 4706. 1或GB 9706
6、. 1进行试验”(见 5. 1);修改了电磁兼容要求,增列了 “如果安全要求使用的是GB 9706. 1,则YY 9706. 102的电磁兼容要求适用。应按YY 9706. 102进行试验”(见5. 2b),将原条款列为5. 2a);一一修改了使用说明,将h)符合GB 4706.1的技术数据”修改为合)符合GB 4706. 1或GB 9706. 1的技术数据”(见8. 2);修改了技术说明,将“V)符合GB 4706. 1的技术数据”修改为“V)符合GB 4706. 1或GB 9706. 1的技术数据”(见8. 3);一一修改了中央压缩空气源设备上的标记,将“根据GB 4706. 1”修改为“
7、根据GB 4706. 1或GB 9706. 1(见9. 1);修改了控制装置的标记,将“GB4706. 1适用”修改为“GB4706. 1或GB9706. 1适用”(见9. 2)。本文件做了下列编辑性改动:删除“术语和定义”中关于ISO和IEC术语数据库网址的引导语(见3);一一删除“检测报告”中关于附录C给出了检测报告的建议模板说明(见5. 5);一一删除资料性附录C 测试报告的建议模板”。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齿科设备与器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99 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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