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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操作指引司法处置,这还不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图样图森破!一、上市公司股票的类型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分为流通股(即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包括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流通股中,又区分为非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由于股票类型不同,司法处置手段及考虑因素略有不同。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进
2、行拍卖。流通股: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出台的相关细则(以下统称减持新规。)该规定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非常霸气地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该规定办理。适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不适用: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限售流通股:根据限售期是否临近届满,调整执行策略。二、司法处置前的准备工作(-)获得案件处置权案件处置权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第一顺位冻结。二是
3、轮候冻结法院通过商请获得处置权。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通过商请获得处置权。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提示:根据批复与相关规定的表述,处置权以执行法院不同而区分,并非以案号区分。例如甲法院以A案件首先冻结,乙法院以B案件第二顺位轮候冻结,甲法院以C
4、案件第三顺位轮候冻结,止科情况下,即使甲法院A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若C案件需要对股权进行处置即可启动处置程序,而无需等到A案件满足处置条件之时。但处置之后处置款的相关分配程序仍应当以此前冻结情况依法按照分配规则进行。2、普通债权执行法院商请处置权。实践中,存在大量轮候冻结案件有财产却无处置权、无法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为此提供了解决路径: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保全规定第二
5、十一条还隐藏了一个彩蛋,该条规定并不限于优先债权法院商请处置权的情况,作为在先轮候冻结(通常指第二顺位冻结)的普通债权案件执行法院亦可依据该条商请处置权。普通债权人是不是可以欢呼雀跃了?还有惊喜,关于普通债权案件间处置权的商请移送,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除法律
6、、司法解释外,有针对性的检索第一顺位冻结法院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无相关商请移送的规定将成为检验债权人讨债急迫性的重要标准。提示: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一方,在处置权移送后往往忽略继续冻结的申请。虽然批复规定可以由接受移送法院进行继续冻结,但当事人是向首封法院还是接受移送法院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为避免未及时续保造成损失,建议向两法院同时提出申请。(二)查明股票冻结顺位如前文所述,股票冻结如果是轮候,颇费周折。那么如果是首封,是不是就万事大吉?非也非也。设想一下,如果首封法院执行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证券公司也许会说先解冻才能卖出,但法院又会担心先解除冻结,轮候冻结不就转为正
7、式冻结了吗?关于这个问题,此前也一直困扰着法院、证券公司和中登。2012年中登专门作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处置流通证券中存在问题的复函:(1)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同时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法院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卖出该部分流通证券。具体做法是:执行机关先持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流通证券已冻结情况的审核意见,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冻等相关手续,再至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卖出操作;(2)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同时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暂时无法在原证券账户直接卖出;人民法院如果拟对该部分流通证券强制卖出,可先将已
8、被冻结的流通证券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执行账户,再进行卖出操作;(3)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但不存在轮候冻结、也不存在在先质押的流通证券,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直接卖出,卖出期间存在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可以通过不限制卖出的冻结这一方式予以解决。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同时解决两种存在轮候冻结流通证券强制卖出的问题。不过,该新的冻结方式涉及该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也涉及证券公司技术系统,需要一定协调时间。因此,执行中宜问清情况,再作处理。(说明:目前,中国结算上海和深圳均已实现不限制卖出的冻结(可售冻结)功能,下文将具体展开。)(三)关注股票冻结的其他情况1是否已一并冻结资金账户。对于证券公司来说
9、,客户开立的账户既有资金账户也有证券账户。抛售股票时,应同时冻结资金账户,以免股票卖出的价款逃之夭夭。2、冻结范围是否及于孳息。如果及于孳息,司法处置还可包括送股、转增股等。三、司法处置的方式(-)强制在二级市场抛售(适用于非限售流通股)这是最常见的司法处置方式。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已冻结的股票,如果法院需要采取强制变现的执行措施,法院应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冻结方式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调整后再进行卖出操作。即便对于未冻结的股票,采取可售冻结的方式亦更为妥当。因为有时需要处置的股票数量较大或受减持新规影响,需要数个交易日卖出,在此期间存在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或被质押
10、的风险,可售冻结可避免这一问题。可售冻结即不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股票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不可售冻结即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股票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提示:可售冻结冻结相关业务(包括首次不限制卖出冻结,限制卖出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冻结,不限制卖出冻结状态调整为限制卖出冻结,不限制卖出冻结的续冻、解冻),仅能由控制客户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受理,中国结算不受理。(二)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均适用)除了直接在二级市场抛售,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比如淘宝网。你没有看错,真的是淘宝网。苏州中院曾在一起案件中成功拍卖上
11、市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00万股。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司法网络拍卖有效避免了传统大宗交易与二级市场交易模式可能引发其他投资者跟风抛售,维持了股价的稳定。如果是在特殊时期,维稳作用堪比国家队有木有。对于限制流通股,在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情况下,网络拍卖将成为实现债权的利器。不过买受人要注意了,购买来的股票还是限售股,司法机关只协助办理过户,可不会帮忙改变股权性质,也不会改变限售期限哦。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处置而言,司法网络拍卖是否能像灭霸一样统治该领域呢?未必,司法网络拍卖仍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评估与保留价设定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于非限售流通股而言,一般认为二级市场价即是能反映股票价值的公允价格。但司法拍卖往往周期较长,市场价又在不断变化中,应当以何时的市场价作为起拍价呢?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取一定时间的价格的平均值或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该方式中确定的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相近,但缺少法律依据,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事实大多如此),有违背网拍规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之嫌。另一种是以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等报告为基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13、该方式完全符合网拍规定要求,但因为披露报告中的基准日大多较早,评估出的股票价值具有滞后性,与拍卖时点的价格有较大偏离。另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产生评估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我们认为,从合法性讲,第二种方式能够保证程序无瑕疵。但从合理性讲,第一种方式更合理高效。合理成为合法,要看立法者的功力了。对于限售股而言,因其限制流通的性质,价格应当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但是降低的幅度有多大很难做出直接判断,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成为确定保留价的唯一路径。2、低折扣对实现债权之影响。按照网拍规定,第二次拍卖可以评估价的五六折作为保留价。如果五六折后的保留价已经无法实现担保
14、债权,债权人就要慎重考虑了,毕竟现在上市公司的成色不如以前,拍卖款无法清偿债权可不是大家乐意看到的。3、流拍抵债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确定了三次拍卖与第二拍、第三拍流拍后的抵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网拍规定虽将三次拍卖变更为两次拍卖,但流拍后抵债仍然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且,结合前后两部司法解释,网拍第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即可行使抵债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15、公司与李建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标的股票就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以拍卖保留价抵偿该案相应债务。但对金融机构而言,抵债权却并非趋之若鹫。变现是金融机构的首选,接受抵债看似弥补了损失,实则在会计角度占用了资金的流动性;若一不小心成为大股东,股票资产就会成为烫手的山芋。拒绝抵债呢?按照相关规定,拒绝抵债后法院应当解除冻结,金融机构将白白损失可执行的财产。Tobeornottobezthatsaquestion.(三)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适用于非限售流通股)对限售股而言,目前部分法院采用了直接划转的方式,将限售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法院将申请执行人账户冻结,待转为非限售流通股后再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对于距离解禁日较近的股票,该方式能更高效的实现债权。江苏高院在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中就作了明确规定。当然,采用该方式时,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持股的条件、冻结账户是否对申请执行人产生负面影响均需要充分考虑。推荐:陆家嘴金租局,做最专业、最用心的金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