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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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操作指引司法处置,这还不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图样图森破!一、上市公司股票的类型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分为流通股(即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包括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流通股中,又区分为非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由于股票类型不同,司法处置手段及考虑因素略有不同。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进
2、行拍卖。流通股: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出台的相关细则(以下统称减持新规。)该规定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非常霸气地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该规定办理。适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不适用: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限售流通股:根据限售期是否临近届满,调整执行策略。二、司法处置前的准备工作(-)获得案件处置权案件处置权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第一顺位冻结。二是
3、轮候冻结法院通过商请获得处置权。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通过商请获得处置权。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提示:根据批复与相关规定的表述,处置权以执行法院不同而区分,并非以案号区分。例如甲法院以A案件首先冻结,乙法院以B案件第二顺位轮候冻结,甲法院以C
4、案件第三顺位轮候冻结,止科情况下,即使甲法院A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若C案件需要对股权进行处置即可启动处置程序,而无需等到A案件满足处置条件之时。但处置之后处置款的相关分配程序仍应当以此前冻结情况依法按照分配规则进行。2、普通债权执行法院商请处置权。实践中,存在大量轮候冻结案件有财产却无处置权、无法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为此提供了解决路径: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保全规定第二
5、十一条还隐藏了一个彩蛋,该条规定并不限于优先债权法院商请处置权的情况,作为在先轮候冻结(通常指第二顺位冻结)的普通债权案件执行法院亦可依据该条商请处置权。普通债权人是不是可以欢呼雀跃了?还有惊喜,关于普通债权案件间处置权的商请移送,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除法律
6、、司法解释外,有针对性的检索第一顺位冻结法院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无相关商请移送的规定将成为检验债权人讨债急迫性的重要标准。提示: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一方,在处置权移送后往往忽略继续冻结的申请。虽然批复规定可以由接受移送法院进行继续冻结,但当事人是向首封法院还是接受移送法院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为避免未及时续保造成损失,建议向两法院同时提出申请。(二)查明股票冻结顺位如前文所述,股票冻结如果是轮候,颇费周折。那么如果是首封,是不是就万事大吉?非也非也。设想一下,如果首封法院执行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证券公司也许会说先解冻才能卖出,但法院又会担心先解除冻结,轮候冻结不就转为正
7、式冻结了吗?关于这个问题,此前也一直困扰着法院、证券公司和中登。2012年中登专门作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处置流通证券中存在问题的复函:(1)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同时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法院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卖出该部分流通证券。具体做法是:执行机关先持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流通证券已冻结情况的审核意见,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冻等相关手续,再至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卖出操作;(2)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同时存在轮候冻结的流通证券,暂时无法在原证券账户直接卖出;人民法院如果拟对该部分流通证券强制卖出,可先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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