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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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第1条 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必须查清生产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文资料不清严禁生产作业。第2条 矿井生产水平延伸时,只有在建成中央防排水系统后,方可施工采区巷道;下山采区,在完善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作业;回采工作面按要求完善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开掘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及时延伸。第3条 在生产工程项目规划安排上,优先安排防治水工程规划项目的审批、施工,以及防治水工程的资金。第4条 要按相关要求,必须保证防治水技术人员、设备、探放水施工人员需求。第5条 每月生产衔接计划安排中必须考虑探放水工作计划,将探放水作为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第6条 开掘工作面超前探测工作未完成,否则不得施工;回采工作面构成后,物探及异常区钻探验证未完成、生产影响范围内积水未彻底疏放,工作面不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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