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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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2、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
3、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第九条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第十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
4、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第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定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三章合同审查与鉴证第十二条建立合同分级审查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按照程序进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由镇(街道)鉴证;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鉴证。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一式四份;(二)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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