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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目录论我国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1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及特征1(-)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1(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特征2二、商品店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2(-)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形式21 .消费者保障安全权被侵害22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33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损3(二)具体案例分析41 .案件原由42 .案件结果43 .个人观点4三、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5(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5(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5四、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7(-)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不足7(
2、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不强8(三)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行政监管薄弱8(四)消费者维权意识欠缺9五、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对策9(-)明确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地位9(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10(三)加强对侵害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11(四)增强房地产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12六、结论12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及特征(-)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学界对商品居消费者权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本文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界定为:公民个人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享有的要求政府、开发商、青屋中介机构等
3、相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特征一是专业复杂性。商品房交易金额大,涉及房产、土地、建筑、规划、法律等诸多专业领域,普通消费者对交易过程很难完整地了解和把握。商品房消费者要完整行使这些权利,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社会阅历,因此,与一般消费者相比商品不动产消费者的权利更为专业和复杂。二是基本人权性。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普通消费者权益,其具有基本人权属性。衣食住行是人生存和发展之必需,住房问题是一项基本的民生问题。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是实现人的居住权的最基本要求。三是易受侵害性。商品房购买过程中,与开发商相比,消费者无论是经济实
4、力、专业知识还是消费信息的掌握,都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稍有不慎,其权利很容易被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出二于:维护层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在处罚居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力度不强。司法救济过程中,普通消费者与法人团体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技术力量、信息获取都很难与经营者抗衡。这使得一些消费者被迫放弃诉求权利,这样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四是国家干预性。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不能等同于对普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该体现优先保护原则,尤其是在期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购买的房屋尚在待建状态,权益的实现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会遭受权益被侵害的风险。所以相
5、比普通消费者权益,国家在保护商品居消费者权益时,需要采取干预手段倾斜保护。此外,国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的房屋限购措施、格式合同制度等,既体现了国家对商品居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也是促进房地产父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形式1消费者保障安全权被侵害地区房地产市场供应不足导致开发商长期地处于有利地位,再者商品房交易多为预售,存在双方交易合同已经签订但房子还未开工的现象,消费者付款与实际交付的后屋不符。商品房消费者的需求只有在完成买卖、购买和使用消费品后才能满足需求考虑到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的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即使出卖人
6、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者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商品居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更妥善的处理。2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考虑到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的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者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更妥善的处理。3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损消费者在不动产市场并不占据主动地位,从签署购买订单、交付保证金、办理信用证到办理信用证都是如此。在处理不动产和土地证书之前,订立销售合同和不动产管理合同;整个贸易过程漫长而复杂,消费
7、者缺乏知识,这不可避免地使开发者能够负担得起。在为消费者和商品房经营者的利益而奋斗中,失败是毫无疑问的。由开发商巨大的财力和物质资源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和投诉;此外,他们对出售住居所得资金的临时所有权,使消费者难以有时间和精力采取行动。(二)具体案例分析1 .案件原由2016年2月25日,卖方邓爱梨和买主郭锐峰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在北京购房的合同。青屋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玉泉西利区,面积105.88平方米。双方约定房屋总成交价格530万元;另双方约定了履行及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当日,郭锐锋向邓爱梨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2月26日,郭锐锋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3.8万元。庭审中,邓爱梨表示在签订涉
8、案合同时并不了解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诉争房屋价格已存在大幅上涨,轻信对方高价购买的保证,草率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次日,了解到房屋价格过低,邓表示不想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在利益上的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原告郭锐锋表示被告邓爱梨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10万元、赔偿违约金106万元、中介费3.8万元。买卖合同是双方在中介公司自愿签订的,并未采用欺骗等任何手段,被告是成年人,应当清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不了解价格为由要求撤销合同。2 .案件结果本案中当事人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邓爱梨作为房屋的主人,必须知道居屋的实际情况;作
9、为居屋的出卖人必须知道房屋的实际情况。知道房子的价格,郭在这笔交易中没有优势。所以合同本不存在不公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邓爱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判决确认的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3 .个人观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都是合同的可撤销事由。但法院一般不轻易准许双方撤销或解除合同,除非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可解除或撤销事由。市场经济中交易自由、自愿,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者都应当对自己的交易持谨慎态度,并对交易后果负责,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居屋买卖过程中,即使一方有轻微的优
10、势,交易的价格有轻微的不公平,法院一般也不轻易进行调整。房屋交易后的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也不属于显失公平的事由。三、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伴着我国房产经济快速的向前发展,住房制度的不断变革,商品房方面的法律也逐渐完善。现在我国居产需要面对两个有些矛盾却密切相关的问题:一个是商品店售卖速度比不上生产速度,使得许多房屋累积,严重阻碍了住房制度的变革;一个是房产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够完善,需要尽快解决。这两个问题矛盾的地方在他们分别体现了售卖方与购买方的利益,而这两者在这个时候是对立的。这两个问题关联的地方在这两者一个是因一个是果,如果缺乏了对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会使得他们不愿意购买商品房
11、,这却会阻碍房产市场的发展,影响售卖方的利益;如果住房市场化不高,那么购买者权益也不能升级,住居改革乃至经济发展都要受到影响。如果这两方面利益产生了冲突,法律的保护以及价值取向就不是简单一两个因素的问题,当然本质上这些事物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向前进的客观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居消费者的利益决定了不单单要一般的民法保护,而是需要被权益保护,这种特殊的保护是必要的。近些年购买者关于商品房购买的投诉越来越多,这是国家保障人们权益的一个重大问题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消费者权利已经确定,消费者保护的规范框架已经建立并得到加强,缺陷也得到纠正。(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根本
12、上还是需要尽量满足人们对物质精神越来越多的需求,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直接关乎人们根本的生活权利,拥有被法律有限保护的权利。消费者保护法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了经营者应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特别是,通过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即通过规范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来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消费者个人的事,在现代社会中,在生产和消费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国经济变革总的来说是需要住房制度不断往前变化,使得住房商品化速度加快,然而从我国房产市场宏观来看,生产商品的速度过快,超过了消费的速度,市场关系变得不平衡,使得法律价值取向偏颇,保护消费者权
13、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不足商业不动产的消费者没有被明确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的主体是否包括商品房消费者的讨论一直存在,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方面认为商品房消费者应当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纳入消法的保护范畴,因为商品房属于商品的一种,不能因其不动产属性被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反对者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商品启买卖没有包含在消法设想的适用范围内。尽管学界对此有较大争议,消法并没有作出明确回应。按照法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
14、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的消费者究竟是否包括商品启消费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国家立法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地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消费者对商品不动财产的权利排除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消法的作用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商品住房消费者的脆弱性更为明显,商品房消费者被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不利于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法律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较弱。除了消法保护的立法空白之外,现有的能够起到制约经营者权利的相关法在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方面力度较弱。
15、现有法律体系中,能够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三个层次。一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民法范畴。这些法律只规定了一般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违约救济、侵权赔偿等保护措施,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识自治与合同自由,在保护过程中,遵循填补性损害赔偿理念,并没有体现对商品居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其次是产品质量法、城市不动产管理法等行政法,土地使用法和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明确禁止产品中的建筑工程,虽然理论上有人反对将建筑工程和商品房混为一谈,但是在实际案例中,不动产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广告法更多规定了经营者的行政性义务,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没有体现对后屋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三是有关房屋销售的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不仅效力层次较低,其立法宗旨也只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样不能对商品居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不强关于审理商品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于解决商品用买卖纠纷、规范开发商行为、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尤其因明确了居地产纠纷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亮点而备受肯定。但这部司法解释也有其固有缺陷:一是解释只是从普通合同当事人权利角度对商品居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没有明确商品居的普通消费品属性,更没有体现对商品房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