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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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规定实验室(含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教学实验、技能实训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效益,加强实验室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凡我校有关实验室的建立、合并、调整、撤消等事宜,都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一、新建实验室1、建立新实验室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2、凡新建实验室均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有稳定的学科基础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
2、器设备或具有经批准的、切实可行的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3、实验室的建设要减少分散性、验证性、低水平的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多学科共用、基地式、开放式、综合型的实验、实训基地。4、建立新实验室,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经设备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组织审核和专家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1、实验室的建设由各实验室所在院(部、中心)全面负责。2、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安全规程施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讲究施工的规范化和科学性。3、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
3、属设施的物质条件,而且还要安排好相对稳定的在岗专职实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4、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5、确定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规模和实际需要,可由使用单位申请,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6、因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报校长批准后实施。三、实验室的调整、合并及撤消1、实验室的调整及撤消(含更改名称),必须根据教学的发展和专业结构调整进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合并或撤消,审批程序与建立新实验室相同。2、提出调整或撤消实验室的同时,应相应提出实验室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家俱的妥善安排意见,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等的关部门同意之后实施。3、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和撤消,由院长(部中心主任)提名,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院级、校级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和撤消需经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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