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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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节
2、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
3、、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金昌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4、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第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第十二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服从调度。
5、第十三条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市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灌区农业用水、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十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灌区主
6、要种植作物高效节水灌溉定额。国家投资或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的灌溉面积,按照滴灌、喷灌定额核定用水计划。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采用干播湿出的,应当扣除上年度冬灌用水计划。第十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进行在线监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上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新建、改建斗渠和高效
7、节水灌溉工程,应当配套计量设施。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第十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再生水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水费优惠。第二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方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用水等涉水信息管理。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
8、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供水应急方案,发生水资源供给严重紧缺的突发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农业生产等其他用水户采取限量供水措施。第三章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区域整体用水效率应当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不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的,不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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