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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作业及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起重作业及吊索具安全使用的管理,降低起重作业风险和规范吊索具正确的使用方法,保障作业人员与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包括承包商在内)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吊装分级、作业的审批与沟通、作业过程控制与检查、吊索具管理、作业文件与记录的收集等活动的安全管理。3定义与解释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
2、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吊具: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索具:吊运物品时,系结勾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取物装置称为索具或吊索。4职责1.2 起重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吊装方案和作业前的协调沟通,进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保存作业许可证与吊索具管理记录。1.3 起重作业人员按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1.4 制造部设备科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1.5 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参加取换证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 6HSE管理部
3、依照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作业许可制度得到执行。5管理内容4.1 起重机械性能保障4.1.1 制造部设备科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及技术档案。5. 12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5.1.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5.1.4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5.1.5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5.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
4、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1.7 各使用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制造部设备科负责月度检查和保养及年检等工作。保养及检维修记录必须存档。5.2起重作业的分级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作重量和长度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5. 2.1一级为重量IOO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以上;6. 2.2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7. 2.3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8. 3作业许可证的办理9. 3.1以下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a. 一级起重作业。b.二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c.吊装物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80%时。d.吊装物体重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
5、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起重作业方案和办理作业许可证。5. 3.2起重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a.起重作业许可证由起重作业部门填写,作业部门负责人对现场的作业内容、设备、场所、人员、安全预防控制措施等起重作业条件逐一进行确认。b. HSE管理部在审核起重作业许可证时,应检查内容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如不符合,应停止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待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c.许可证办理完毕后,起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与起重作业项目协同人员、作业活动所在车间负责人以及周边作业班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沟通,沟通的内容应包括:D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2)明确作业过
6、程中安全注意事项;3)指挥及联络信号;4)许可证内明确的其他内容。d.委外作业项目需进行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时,业务接洽部门应在作业开展前核查作业人员的资质,并协助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e.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起重作业部门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取消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D作业环境、起重机、吊物发生变化时;2)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计划要求发生重大偏离时一3)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4)其他必须取消许可证的情况。f.起重作业许可证办理后,应在作业时间一个工作日内执行作业,如需延迟作业,则应重新办理许可证。g.起重作业结束后,作业部
7、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和关闭起重作业许可证。5.4作业过程控制5.4.1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国家法规有具体要求或说明的,按法规要求执行。5.4.2进行起重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作业安全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5.4.3一级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5.4.4作业前应依照所属行业标准要求,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5.4.5作业前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4.6如在室外作业,应在
8、作业前核实天气情况。5.4.7起重作业前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5.4.8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4.9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5.4.10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试吊的方法应参考相关标准在起重作业方案中说明。5.4.11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4. 12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5. 4.13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
9、定:a.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c.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d.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f.无法看清地块、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g.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
10、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h.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如下: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11035I1O220330500安全距离(米)2.03.04.05.06.07.08.01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j.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k.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二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om.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
11、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5.4.14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b.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d.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
12、斗等器具。f.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g.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h.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5.5作业完毕的检查确认5.5.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5.5.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5.5.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5.5.4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6吊索具的管理5. 6.1所有吊索具应记录登记在“起重吊索具登记表
13、”内,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吊索具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依据起重吨位悬挂在吊索具放置点。b.新购的吊索具应进行编号,编号依据使用场所、吊索具种类、起重吨位等。c.吊索具上应悬挂吊索具标识牌,标识牌上包含吊索具的主要信息及编号,编号应与“起重吊索具登记表”上的编号相对应。6. 6.2吊索具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依据“吊索具报废标准”,检查完成后填写“起重吊索具检查记录”,检验合格的吊索具应张贴“吊索具检验合格标签”。7. 6.3吊索具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吊索具的使用状况不符合要求,应对吊索具进行报废或降级使用,并将报废或降级的情况更新在“起重吊索具登记表”及吊索具标识牌上。8. 6.4使用部门每
14、日班前、班后对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9. 6.5每次使用吊具前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各功能正常、完好时,再投入使用;吊挂前,应确认吊物上设置的起重吊挂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得损坏吊物与吊索具,必要时应在吊物与吊索具间加保护衬垫。10. 6.6吊索具要挂在行车吊钩的有效受力部位使用,吊索具不得打结,不得绕到吊钩上使用。11. 6.7任何吊索具严禁私自焊接,严禁私自对吊索具进行改造。12. 6.8行车使用结束后取下吊索具,将行车吊钩停放在吊车一端,并高出地面3米以上的位置上。同时利用专用推车将吊索具归放放置点,不得跟随行车运行,不得在地面拖拽。13. 7吊索具的使用要求14.
15、 7.1横吊钳(1型夹)a.横吊钳不得使用于吊运钢板以外的物体且仅限于水平吊运;b.根据钢板的重量和厚度选择合适的吊钳,严禁超载使用和同时吊运两块及以上钢板;c.起吊时;几个吊钳的位置应对称放置,钢板的重心应位于几个吊钳所组成的多边形的形心上。吊起钢板后,钢板应保持水平,否则应重新调整横吊钳位置;d.起重作业前,必须将横吊钳插到底;e.在起重作业中,需要避免吊运的钢板受到碰撞冲击;f四点起吊时,其两组钳之间夹角B不应超过60,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如图所示;g.利用平衡梁起吊时,两组钳与平衡梁垂直,肢间夹角。不应超过120,如图所示;15. 7.2竖吊钳(C型夹)a.竖吊钳不得使用于吊运钢板以外的物体且仅限于垂直吊运;b.根据钢板的重量选用合适的吊钳,严禁超载使用和同时吊运两块及以上钢板;c.起重作业前,必须将竖吊钳插到底;d.在起重作业中,需要避免吊运的钢板受到碰撞冲击。16. 7.3吊带a.根据吊物的重量选择合适的吊带,严禁超载使用,起吊前检查所使用的吊带是否是合格且无其他损坏情况;b.使用吊带期间,严禁采用栓结方式环绕在行车吊钩上;c.使用吊带时,将吊带直接挂入行车吊钩受力中心位置,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