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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交易合同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资产交易标的1.1本合同交易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一批报废车辆。本次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12交易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交易标的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交易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2.
2、1交易价格甲方将交易标的以元(大写:元)(以下称“交易价款”)转让给乙方。2.2其他应交纳款项乙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2.3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2. 4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杭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交易票据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第三条标的交付3.1甲方应在乙方按时足额付清交易价
3、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与乙方办理交易标的交付手续。3. 2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地为展示地,以清单进行移交,双方在交付清单上盖章即视为标的交付完毕,全部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3. 3在标的交付过程中,乙方须服从甲方对标的交付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乙方不予移交,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 4交易标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自交付完毕之时起转移至乙方,甲方对交易标的不承担任何保管维护等义务,乙方应自行做好交易标的安全保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5、 受让方如在交付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对交接事项、范围和标的数量、品质无异议。3.6、 交
4、易标的已进行了公开展示。受让方不能以标的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向甲方要求退货或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标的搬迁、清运、拆解、销毁4. 1乙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款项次日起贵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全部搬离交付地,且不得在交付地进行拆解作业。乙方应自标的全部搬离现场次日起地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甲方认可。4.2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后,乙方不得将交易标的再整体或部分转让第三方。乙方作为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自行履行拆解工作,乙方不得将交易标的安排第三方拆解。在搬迁、拆解、清运、销毁标的时,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
5、律法规及国家管理规定、规程作业并保证安全操作,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交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4.3本次交易标的在搬迁、清运、拆解、销毁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4乙方对本次交易标的在搬迁、清运、拆解、销毁过程中的消防、人身等安全负责,如因此导致双方、第三方财产损失以及双方人员、第三方人员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4.5乙方在对交易标的的搬迁、清运、拆解、销毁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等情况,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6乙方在标的搬迁、清运、拆解、销毁结束后,应履行以下义务:(1)乙方作为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6、资质认定证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乙方应将全部机动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提交乙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完成车辆注销登记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将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甲方。(2)乙方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提交乙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部分机动车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等)乙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的,则乙方应将该批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完工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办
7、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保证金不计息)。4.7交易标的为拟报废的车辆,甲方不保证基于交易标的产生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资金。扣除的交易资金首先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
8、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5.3乙方未按期将标的搬离交付现场的,自逾期之日起应支付每天驷2元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2日,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除乙方己付的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标的物,视作乙方自动放弃,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5.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除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乙方仍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乙方法律责任。5.5除非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逾期未全部或者部
9、分完成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提出抗辩和免责要求。5.6本合同所指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评估费、执行费、鉴定费等)。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6.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生效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八条其他8.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2乙方在受让交易标的过程中依照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资料、签署的文件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本合同一式也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杭交所留存堂份。(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杭州产权交易所签约时间: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