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场所隔离点的隔离人员的健康监测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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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隔离场所隔离点隔离酒店医学观察场所的隔离人员的健康监测规范1 .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和居家健康监测7天。由我市入境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出现阳性感染者,其同机入境人员(且目的地是我市的),在原隔离场所实施延长7天集中隔离。2 .医护人员要在24小时内登记所有隔离人员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全面落实隔离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开展定期巡诊服务,特别要了解其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保障隔离期间的正常用药。每日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包括询问健康状况、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3
2、.医护人员在健康监测中发现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嗅觉改变等症状和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按上级文件的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4 .医护人员及时掌握隔离人员历次核酸和抗体检测结果,并做好记录、反馈、研判。5 .医护人员要开展或配合疾控机构进行隔离场所重点部位环境样本采集,每7天采集1次环境样本进行核酸检测。心理援助1 .各区(市)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按照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南”,统筹协调相关工作。2 .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可通过、宣传材料、微信群、广播、电视等形式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材料,强化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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