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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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特点,制定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二条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监管技术(审评、检验、
2、核查、监测与评价)、基层执法等在职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评审药学(非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三条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担当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二)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
3、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学术成果或伪造实(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四)对未按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报、已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超岗位职数申报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六条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非临床)专业综合知识水平层级(副高、正高)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药学(非临床)专
4、业综合知识水平考试每年组织1次,成绩有效期3年。第三章副主任(中)药师其他综合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主任(中)药师:1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2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 .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满10年,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且受聘中级岗位满7年。(二)破格申报条件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且受聘中级岗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
5、副主任(中)药师资格:(1)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前两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金奖排前三位,银奖排前两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福建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排第一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3)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及以上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二)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三)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
6、,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五)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六)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第九条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且受聘中级岗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药品监管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1 .参加过市
7、(厅)级(排前三位)、省部级(排前五位)、国家级(排前七位)科研项目(课题)。2 .作为主要编写者(排前三位)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审评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南等的编制工作。3 .承担过(排前三位)国家药品抽验、风险监测、安全性评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审评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项目(课题)。4 .承担过(排前三位)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审评监测技术要求、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检查标准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排前三位)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复核。5 .作为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全国性审评、监测、检查能力评估;
8、或参加过(排前二位)国家级(含中检院)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或盲样考核并取得2次及以上满意结果。6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审评、监测、检查、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2项及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或完成(排前二位)新标准扩项3项以上并获得批准。7 .在药品风险监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或药品检验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安全风险,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排前二位)。8 .作为省级检查组组长,参加3次以上检查工作。9 .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前二位)推动创新或重点药品医疗器械获批上市1项及以上且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 .取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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