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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施工现场工程签证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做好工程预、结算相关手续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指的工程签证管理包括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通知、文件等的管理。(三)签证单应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时间、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文件类别进行分类编号,且编号必须连续。具体编号办法执行工程方面的文件管理规定。(四)签证单由项H资料管理员统一编号、统一分发、统一保管,领用、借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五)工程签证签发时,公司必须保存一份原件。(六)签证单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经办人员或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并经监理确认,由工程主管签字方可生效。(
2、七)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和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单,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员可以依据合同、造价文件、公司规定等在签发前予以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请经办人员给予纠正、修改、补办手续后再分发有关部门、单位。1、签证内容与合同、造价文件、公司规定等有冲突;2、事件叙述不清、易产生计量、计价纠纷;3、若干签证单超过规定额度须请上级审批的。(八)项目公司及监理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须尽可能作事件叙述和详细图示,以满足合理计算工程量的要求。对于甲方原因需拆除的变更通知,要详细说明已完工作的位置、部位、工序(某工序已完、某工序未施工)、材料下料或报废状况等,使拆除返工的工程量能够真实
3、的反映。(九)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联系单一般是针对施工图不明确、有错误或施工方案、材料代用的核定。我方及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由我方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业务联系单后,我方应及时、详细地批示实施意见并注明其部位、范围。以避免因叙述、图示不详引起工程量计算时的误解。(十)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单,其签证内容应是我方原因造成的、合同包干价或施工图预算之外的增加工作(如临时点工、借工;拆除等)或材料代用、限价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1、增加内容是建安工程量的,签证单应附能够计算工程量的详尽图纸和有效文件(委托协议、会议纪要、通知等),由工程主管及监理核实后,交施工单位签收,由双方预算部门在工
4、程结算时编制增加造价。2、签证内容为工日的,由监理及我方代表共同根据实际用工或定额用工数量进行确认、说明事由依据后,经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员复核后方为有效。3、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律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由我方签发,不应批准施工单位重复申报增加工程签证单,我方签发的工程联系单在实施过程中因故发生变化,我方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补办工程联系单。4、当签证内容是材料设备代用、限价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的,材料设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方面(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技术性能、型号、规格等)由我方现场代表确认,有关价格变动的须经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后,由工程主管根据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意见给予签认,签认记录必须及时
5、报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十一)签证经办人(监理和甲方代表)对每份签证签发前(或后补)须另附说明和费用测算书供主管领导、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该签证审核、批准、结算时参考,但附件仅做公司内部掌握,不随签证分发。(十二)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或材料代用等提出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方案、会议纪要,如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我方及监理须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准时注意说明其增加费用由甲、乙方合理承担的比例。(十三)凡设计修改、工程变更、技术核定、承包范围增加工程等均应先办理签证书面手续再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先施工的,应在开始施工时起的48小时内补办签证手续。工期延误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的36小时内签证,凡超出上述时效的签证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费用和延续工期的依据。(十四)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十五)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实行并生效,有关部门要注意搜集、反馈改进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十六)本规定之解释权归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十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