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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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
2、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城市公园广场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和促进城市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
3、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并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鼓励和引导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赠、参加“市民园长”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有关城市公园广场建设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
4、园广场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布局均衡,综合考虑服务半径覆盖率,结合街区、社区、道路合理布局,扩大服务范围;(二)功能完善,配套相应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公园广场适老化、儿童友好、无障碍等功能,提升服务品质;(三)突出特色,充分挖掘潍坊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园林绿化与历史人文特色深度融合;(四)科学简约,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植物为主,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建设绿色低碳生态系统。建设与管理规
5、划还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共交通站点,并保障城市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性交通系统有效衔接。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第十三条城市公园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城市公园广场景观。城市公园广场内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
6、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第十四条城市公园广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模应当与游人总量相适应。第十五条城市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情况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许可。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7、。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二)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和绿化景观等的维护与管理,制止破坏城市公园广场设施及景观的行为;(三)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内的安全管理、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四)做好城市公园广场内的卫生保洁;(五)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六)结合城市公园广场的功能定位,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七)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八)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时及时劝阻,劝
8、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九)做好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十)法律法规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一)在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游览示意图、简介、游客须知、管理机构名称和监督服务电话,主要路口设置导向标识;(二)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介绍牌;(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有条件的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四)设置橱窗、展牌等科普设施,普及宣传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宣传栏以及宣传单发放点;(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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