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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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漂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6月21日潦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治理和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水体及其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等。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
2、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湖清淤疏浚和巡查清洁等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园、湿地、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
3、关工作。第五条实行河长制,落实河湖保护与管理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及其职责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与管理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鼓励、支持河湖保护与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提高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对投诉、举
4、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兴利与除害结合,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传承,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区域之间的利益。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
5、用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五条河湖保护与管理实行名录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河湖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
6、批准后公布。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拟订河湖管理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第十八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堤岸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妨碍行洪的废弃物;(五)其他危害河湖保护与管理的行为。第十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二十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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