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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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淮北,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
2、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设管理淮北大数据中心,并与安徽省江淮大数据中心对接。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
3、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应依托政务信息化将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内容形成标准化政务数据资源。县级以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竣工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淮北大数据中心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必要条件。第七条政务数据共享开放
4、和开发利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章政务数据归集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包括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共享类型、共享方式、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汇总各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根据部门职能对各自的政务数据资源
5、目录进行编制、更新和维护。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维护。第十条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同形成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生态环保、旅游文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政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政务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淮北大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平台所归集数据的管理,发现疑义或错误数据及时推送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确保
6、数据质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的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第十二条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协调调度工作。第十三条政务部门新建或者改扩建业务系统,应当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系统建成后,对应数据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予以共享。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十四条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特定方式提供给
7、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第十五条政务数据共享依托淮北大数据中心进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淮北大数据中心应当健全功能、提高性能,为数据共享、数据应用、业务协同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提供便利。第十六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淮北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第
8、十七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数字淮北”建设需要向本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出数据调度通知,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淮北大数据中心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第十八条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以“专事专用、最小够用、规范使用”为原则,从淮北大数据中心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直接获取使用。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共享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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